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返還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補字第416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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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4162號
原 告 戴嘉醇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得芫發支付
命令(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548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萬元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
,75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3,25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蕙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劉雅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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