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損害賠償
TCEV 113年度中小字第15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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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小字第159號
原 告 宋郁亭
被 告 蔡政洋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46
號),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移
送前來(112年度附民字第1746號)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,000元,及自民國112年9月29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,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
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程序方面:
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
蔡政洋可預見將個人金融機構資料交付與他人使用,極有可
能幫助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實施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,及掩
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,竟仍於民國112年2月底某日
,在臺中市太平區長安路某統一超商,以交貨便方式,將所
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系
爭帳戶)之存摺、提款卡及密碼,寄送交付與詐欺集團所屬
成員自稱「曾莉葶」之人,嗣於不詳時間、地點,將系爭帳
戶之網路銀行帳號、密碼提供予「曾莉葶」及所屬詐欺集團
,另依「曾莉葶」指示申設系爭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供「曾
莉葶」及所屬詐欺集團使用。嗣「曾莉葶」及所屬詐欺集團
取得系爭帳戶上開資料後,指示所屬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
,以交友軟體結識原告,再向原告佯稱:可在「http://rco
pc24.com/dxafx6f」網站投資獲利云云,誘使原告進入網站
內依指示操作,致原告陷於錯誤,而依指示於112年3月1日1
3時51分許匯款新臺幣(下同)50,000元至系爭帳戶,再轉
匯至榨欺集團其他取得之人頭帳戶內,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
害,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。並聲明:被
告應給付原告50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被告則以:
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46號刑事違反洗錢防制等案件(
下稱系爭刑案)判決所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不爭執,並聲明:
原告之訴駁回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㈠、原告上開主張,援引系爭刑案判決書所載犯罪事實及證據,
而被告於112年2月底某日,在臺中市太平區長安路某統一超
商,以交貨便方式,將所申設系爭帳戶之存摺、提款卡及密
碼,寄送交付與詐欺集團所屬成員「曾莉葶」,復依指示申
設系爭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等情,業據被告於系爭刑案警詢
、偵詢、本院刑事庭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認,及被告提出LI
NE對話紀錄擷圖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3月
29日忠法執字第1129002627號函暨附件、系爭帳戶基本資料
、交易明細及影像清單及原告於警詢時指述、系爭帳戶交易
明細,原告永豐銀行帳戶(帳號00000000000000號)存摺影
本及轉帳交易明細、原告LINE對話及網站客服對話紀錄擷圖
為證,而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之行為,幫助他人及所屬詐騙集
團詐騙原告之行為,亦經本院系爭刑案認定在案。又被告前
因交付系爭帳戶與詐騙集團成員使用,刑事部分經臺灣臺中
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6718號),及
移送併辦(112年度偵字第36477、36595號、112年度偵字第
41367號、112年度偵字第47866號),再經本院以112年度金
訴字第18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等情,亦經本院調取上
開刑事卷宗查閱屬實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。
㈡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;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
。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,亦同。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
共同行為人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85條分別定有明
文。被告將系爭帳戶、密碼等資料提供予詐騙集團所屬成員
「曾莉葶」使用,幫助「曾莉葶」及所屬詐騙集團詐騙原告
,已如前述,則被告就「曾莉葶」及所屬詐騙集團之侵權行
為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,揆之上開規定,自應負侵權行為損
害賠償責任,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0,000元,自屬有據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5萬
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(即112年9月29日)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
許。
六、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併依職權為被告
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。
七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
據,經本院斟酌後,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爰不
逐一論列,附此敘明。
八、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裁
定移送前來,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無庸繳納裁
判費,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,故無訴
訟費用負擔問題,併予敘明。
九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
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
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
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
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洪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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