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小字第32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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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小字第326號
原 告 葉承霖
被 告 黃威霖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
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
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,經本
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3789號裁定,命原
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並諭知如
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該裁定業於112年12月30日送達原
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臺
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、答詢表在卷可憑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
應予駁回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
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
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洪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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