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小字第40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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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小字第407號
原 告 賴渝晴
被 告 楊芳宜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
定有明文。次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
,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
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之戶籍地設於苗栗縣○○鎮○○00○00號,並非於本院之
轄區。本件被告雖因侵權行為所衍生之訴訟,然依現有卷證
形式觀察,尚無明確證據證明本院具有管轄權。茲因原告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是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全
部移送具有管轄權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劉敏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賴恩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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