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小字第63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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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小字第634號
原 告 呂萬鑫
被 告 陳祥麟
訴訟代理人 郭育奇
被 告 陳宏益
訴訟代理人 葉泰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亦
未於起訴狀載明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返還之自行車4輛其價額,致
本院無從核定該項訴訟標的價額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,查明陳報該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(即4輛自行車之價額
),再與聲明第2項之請求賠償金額新臺幣(下同)880元及起訴
前之遲延利息27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加
總後之數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
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許靜茹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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