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訴訟救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救字第1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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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救字第10號
聲 請 人 呂萬鑫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祥麟、陳宏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本
院113年度中小字第634號)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,關於無資
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,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
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明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
項、第284條規定自明。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
訟費用,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,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
據,或依其提出之證據,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
張為真實,即應將其聲請駁回,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
正之必要。
二、經查: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陳祥麟、陳宏益提出請求損害賠
償之訴(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634號),並聲請訴訟救助,
雖提出臺中市西區低收入戶證明書(列冊期間112年1月至11
2年12月)、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
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戶籍謄本、聲請人郵局帳戶存摺
封面及內頁明細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5年6月保險
費及追溯補繳保險費繳款單、合作金庫信貸可貸額度試算、
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為證,然依聲請人提出
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本院依職權調閱
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均可知,聲請人名下於111
年度仍有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
份有限公司、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、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
限公司等股票,並非無資力之狀態,尚難認有何窘於生活、
缺乏經濟信用、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情事
。另外,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
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許靜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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