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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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簡字第40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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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401號
原 告 乙○○
一、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書狀內宜記
載當事人之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電
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;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
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
1款、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復按起訴不合程
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
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
第6款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雖以「甲○○」為被告,然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
之住居所,亦未記載被告之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
電話號碼等足資辨別之特徵,致本件起訴對象尚難認特定,
不合於起訴應備之程式。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
具狀陳報被告之住居所、身分證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特定之
年籍資料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起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羅智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素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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