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簡字第46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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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465號
抗 告 人李佳樺
相 對 人林秀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,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
,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業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,40
0元,原裁定以原告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裁定駁回原告之訴
及假執行之聲請,顯有違誤,抗告人之抗告自有理由,本院
自應撤銷原裁定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王怡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王素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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