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簡字第46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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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469號
原 告 陳雅貞
被 告 莊佳貴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原告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起訴,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
,經本院於112年12月1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。該
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
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九十五條、
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佩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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