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簡字第54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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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546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被 告 蔡維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
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
民國113年1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
於113年1月17日送達原告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原
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第1項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許靜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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