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返還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簡字第66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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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660號
原 告 陳鈺琪
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文賓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
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,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。此項規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第2項規定,於簡易程序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以11
3度中補字第33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,該項裁定已於1
13年1月3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按,是
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
1項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皇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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