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國家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2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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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20號
原 告 張旆瑜
訴訟代理人 張榮松
陳妙姬
被 告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
法定代理人 張大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
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8萬元,及自民
國11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是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萬2,811元【計算式:38萬元+(112年10
月2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2年12月18日止之利息2,811元=38萬2,
81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。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
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190元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羅智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
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
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林素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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