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22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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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224號
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
訴訟代理人 黃柏瑜
上列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張麗容聲請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56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萬6,96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羅智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林素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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