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26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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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269號
原 告 芙樂達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晏寧
訴訟代理人 石宗豪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鉅億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萬
8,64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
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3,0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羅智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林素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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