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3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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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36號
原 告 王韋翔
被 告 黃俊銘(品達)
一、按簡易事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,
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
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
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。而
提起民事訴訟,應以訴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
項之聲明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(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
第2款規定參照)。又所謂原告所述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
理由,指原告之訴不符一貫性審查要件,而關於原告請求之
一貫性審查,區分事實主張之一貫性審查及權利主張之一貫
性審查。於前者而言,先暫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眞實,就
其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,依實體法予以法律要件評價
,如其所主張之事實足以導出其權利主張,始具備事實主張
之一貫性;於後者而言,通過前者審查之後,繼而再依實體
法予以法律效果評價,如足以導出原告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
聲明(訴之聲明),始具備權利主張之一貫性。此二者均具
備一貫性,原告之訴訟上請求即通過一貫性審查。如在此階
段原告之請求未通過一貫性審查,其訴屬顯無理由,不必再
就被告之答辯進行重要性審查,亦不必再調查證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賠償原告活動超額的
損失及形象受損賠償等語,惟未據敘明原告具體受有何等損
害,及各該損害之範圍為何,即使暫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均為
真,亦不足以導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可認原告之請求欠
缺事實主張之一貫性。茲依首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10日內具體敘明請求金額之個別項目及其金額、原因,並應
具體指明各項金額所依憑之證據,同時將書狀繕本逕行送達
被告。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足,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2項規定駁回本件訴訟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雅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錢 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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