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38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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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380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李宜芳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曾聲請對
被告賴靖玟發支付命令(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104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
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50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
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蕙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劉雅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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