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4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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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44號
原 告 洪國章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,429,57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
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15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
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蕙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劉雅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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