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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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48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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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489號
原 告 唐文貴
被 告 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大鈞
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112
年度司促字第35584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
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
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據此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
為新臺幣(下同)6,090,740元(詳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
入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
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61,39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後,尚應補繳60,89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
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
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佩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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