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49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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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490號
原 告 張月招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建太營造有限
公司、廖繼宏發支付命令(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5170號)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故應以原告
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,依民事訴訟
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,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
規定,附帶請求起訴前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依首揭規定
,原告起訴前之利息,應併算其價額。而本件起訴日即支付
命令聲請狀之前一日為112年12月11日,有本院收狀戳可憑
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354,374元
【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44,164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
,尚應補繳43,66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
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 元之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鄭雅雲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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