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49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496號
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(Adidas AG)
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
送達代收人 謝尚修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對被告謝昕倢發支付命令
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7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萬4000元,依臺灣高等法
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
應繳裁判費2,76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2,2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
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巫惠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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