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返還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51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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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518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訴訟代理人 莊凱婷
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雋邦國際光電股份有限
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409332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910元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張皇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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