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52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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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525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
訴訟代理人 蔡宜謙
洪銘遠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慶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4,600元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
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
數補繳,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洪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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