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53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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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530號
原 告 李資發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冠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43,8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
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二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陳報並提出本件請求之事證
(即受損車輛修復之「零件」與「工資」分別列計之估價單
、營業損失證明),及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小客車之行車
執照影本,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出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劉敏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賴恩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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