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給付管理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53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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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537號
原 告 台中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何青山
一、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聲請對被告蔡O如發支付命
令(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845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萬7500元,依臺灣高
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
定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
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
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巫惠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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