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返還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53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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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538號
原 告 劉家宏
一、原告與被告游凱仁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萬5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
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向本院提出交付借款與被告之證據資料影本(例如:
轉帳或匯款單之證據資料影本),並將書狀及證據資料影本
逕自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巫惠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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