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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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53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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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539號
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訴訟代理人 李宜芳
被 告 漳嘉仁
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2年
度司促字第2859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80,80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佩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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