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54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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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548號
原 告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鶴見裕信
被 告 欣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崴凱
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
件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依民事訴訟法施
行法第19條規定,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,附
帶請求起訴前孳息、違約金應併算其價額,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
日為民國113年1月30日,有本院收狀戳可憑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9,892元【計算式:81,902元+7,990元
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
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劉敏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 元之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賴恩慧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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