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56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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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562號
原 告 陳春發
被 告 簡正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,該房屋現值
參原告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,系爭房屋
課稅現值新臺幣(下同)265,700元;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給付租
金117,00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,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2,700元(即265,700元+117,000元)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
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4,1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王怡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素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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