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57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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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571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
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
蔡宜謙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岳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
萬7,45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羅智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素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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