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59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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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591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林思吟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杰倫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53,43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鄭雅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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