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返還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59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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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596號
原 告 潘依蓮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泓佐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
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
額,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
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6,964
元(計算式如附表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
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
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(記事
欄勿省略)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除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
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外,本件關於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洪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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