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1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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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616號
原 告 劦辰傳媒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鵬傑
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柏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
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劉敏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賴恩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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