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2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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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620號
原 告 台倫汽車商行即陳昭福
原告與被告張硯淳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7,372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
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1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
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劉敏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賴恩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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