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2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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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622號
原 告 何○倢
兼法定代理人 黃珮儀
何孟翰
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
馮彥錡 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双華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繳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000000
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張皇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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