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返還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2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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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624號
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吳文華發支付
命令(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120號)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8,40
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
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04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蕙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劉雅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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