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返還代墊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43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643號
原 告 張江秀鳳
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張宏明發支付命令(
112年度司促字第20595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台幣(下同)355,24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
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860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36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佩萱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