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4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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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647號
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被 告 陳祺文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(113年度司促字第85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: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84,557元【計算式如附表,元以下
四捨五入】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29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
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4,79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
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
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許靜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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