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返還保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8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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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687號
原 告 黃育英
被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,8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
用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時未記載訴之聲明,亦未檢附相關保險契約之
文件,請於補正裁判費之同時,檢附相關證物,重新提出起
訴狀(應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蕭榮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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