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8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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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689號
原 告 林秋萍
訴訟代理人 陳奕成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恩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70,000元,應徵裁判費1,7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
不繳即駁回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許靜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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