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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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69號
原 告 許瑞玲
一、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,到院閱卷,並於閱卷後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
㈠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,500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
㈡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
居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,此為起訴
必備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
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以
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帳戶為被告,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
利,惟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姓名及住居所,經本院向中國信託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查上開帳戶申請人姓名年籍資料,
已獲回覆,原告應到院聲請閱卷,並提出書狀補正被告姓名
及住居所等年籍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羅智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林素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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