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9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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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690號
原 告 許安均
一、原告與被告謝孟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萬903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零件折舊之計算式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巫惠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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