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9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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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695號
原 告 蕭靖恩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姮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
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,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
。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所附事證之繕本
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及所檢附事證之
繕本1份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雅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錢 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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