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9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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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697號
原 告 魏鶴齡
被 告 謝秉宸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8,000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
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,4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王怡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王素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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