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償還分擔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71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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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716號
原 告 廖郁昌
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
高肇成律師
被 告 姚忠逸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分擔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而原告係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
19條規定,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,附帶
請求起訴前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依首揭規定
,原告起訴前之利息,應併算其價額。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
日為113年2月20日,有本院收狀戳可憑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7,992元【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
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4,410元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王怡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 元之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素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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