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8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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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89號
原 告 梁翠真
被 告 林晨熙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66,287元【即聲明
第一項房屋課稅現值884,500元(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政府地方
稅務局函調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現值)及第二項前段之請求
金額81,787元】;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
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57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佩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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