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/09/26
返還消費寄託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中簡字第418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四一八號
原 告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吳國聖 律師
複 代理 人 白司偉 律師
溫文昌 律師
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里分行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
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甲、原告之聲明: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八十
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陳明願供擔保
,聲請宣告假執行。
乙、事實摘要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其於八十六年間,在被告處開設一綜合存款帳戶,嗣於八十九年三
月三十一日,被告竟於原告未提轉帳申請,並未得原告之同意下,私下將原告帳
戶內之伍拾萬元轉帳匯出至未知帳戶內,致原告受有伍拾萬元之損害,查原告係
開設綜合存款帳戶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