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12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中簡字第545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四五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成銘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福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
年八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
拾壹萬貳仟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參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慧貞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
書記官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