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12
修繕完成公共工程之缺失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中簡字第87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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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七九號
原 告 甲○○○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黃仁宗
送達代收人 廖修松
訴訟代理人 蔡喜康
被 告 乙○○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維珍
被 告 三豪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俊華
右當事人間修繕完成公共工程之缺失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訴之聲明,使其達於可得特定之程度,逾期
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原告主張被告乙○○○有限公司負責興建原告社區之房屋,交屋後有地下室牆壁
滲水等問題,求為判決被告應負修繕責任。惟原告提出之訴狀,其訴之聲明:「
被告應依建築法規於保固期一年內,將各項公共工程之缺失修繕完成」,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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