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/09/25
給付管理費
TCEV 91年度中小字第66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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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六六三號
原 告 甲○○○C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薛正宗
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
被 告 乙○○
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貳佰元,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:其為坐落臺中縣大里市○○○街七二號「甲○○○C區」社
區之住戶管理委員會,被告為該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
條第二、三項及住戶規約之規定,被告自應繳納管理費。惟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
五月起至九十年八月止,合計管理費新臺幣(下同)叁萬玖仟貳佰元未繳,迭經
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理,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、第二十一條規定
,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
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二、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經核無民事訴訟
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
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、住戶規約、建物及土
地登記簿謄本、存證信函、欠繳明細表等件為證,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
而,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第十條第三項、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及住戶規
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管理費及法定遲延利息,洵屬
正當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命清償十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
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、第四百三十六條
之二十三、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、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、第四百三十六
條之十九第一項、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劉正中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
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
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
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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