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/09/04
返還借款
TCEV 91年度中小字第86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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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八六二號
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丁○○
丙○○
被 告 甲○○○住台中
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參佰肆拾肆元,及其中新台幣陸萬零貳佰捌拾玖元自
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秋月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
明上訴理由 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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